EB-1 移民欺诈案中的不公平正义
我最近对EB-1 移民类别(其中一些被媒体称为“爱因斯坦签证”)的兴趣是被阿拉巴马州南部一宗长达五年的刑事案件中的一项法院裁决激起的,该案件只涉及天才。
概括一下:首字母代表基于就业,EB-1 类别的合法移民代表“优先工人”。该类别由三个子类别组成:EB-1A 代表“具有非凡能力的他国人”,EB-1B 代表“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EB-1-C 代表不同且不太杰出的群体,“跨国高管和经理” ”。
在本案中,腐败发生在第三个子类中,主要由垃圾经销商克里斯托弗艾伦迪恩和他的两个同谋大卫耶稣希门尼斯和后者的岳父汤姆韦恩管理。根据其中一份法庭文件,迪恩从该计划中每年赚取 250,000 美元,为期三年,该计划产生了至少 21 个 EB-1 主签证,都是非法的,并且可能为他们的家属提供了数十个额外签证。
迪恩和公司所做的是在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招募商人与中国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并在某些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件。事实上委托人并不满足EB-1B条件。中国人为获得的每个签证支付了 30 万美元的订单,其中约 3 万美元流向了合作的美国企业。据称,每家合资企业都为一名中国高管创造了工作岗位,从而为他们及其家属制造了 EB-1C 签证。
易手的现金总额超过 430 万美元。
简而言之,这是对移民法和起诉的重大违反,已经进行了五年,代表了美国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土安全部在时间、金钱和技能上的重大投资。大约在四年前,我们第一次写到它。
虽然垃圾经销商的圈子被挫败显然是件好事,但政府多年活动的结果是喜忧参半:只有一名中间人(希门尼斯)被判入狱,另外两人被判处三年缓刑,潜在购买者在非法签证中,有钱的中国人在某些情况下失去了贿赂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据我所知,通过阅读联邦法院 PACER 系统中的大量文件,没有一个受贿的美国商人,也没有一个行贿者在此案中被点名,当然也没有被起诉。
这三个中间人的不同待遇至少可以部分解释为他们对调查的反应。迪恩和韦恩认罪,从而免除了政府的部分审判费用;另一方面,希门尼斯不仅反对起诉,他还把他的案子带到了第 11 巡回上诉法院,在那里他再次败诉。他被判三项罪名成立,入狱33个月,出狱后将面临三年缓刑。
一些行贿者对没收他们的钱作出消极反应,向第 11 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一些人声称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鉴于骗局的性质,这是一个不可信的论点。正是关于第 11 巡回法院决定的Law360 报告确认了大部分但不是全部的没收,这让我想起了案件和关注的移民类别。
该案的确切标题贯穿两页的大部分内容,以这种方式开头:“美国,原告 — 被上诉人与从美国银行账户扣押的大约 299,873.70 美元,以被识别为 PQ et 的个人持有的编号 5538 结尾人。”。
因此,将帐户大小精确到最接近的一分钱很重要,但行贿者的名字被掩盖为“PQ et al.”。
有关这些案件的更多信息,可以在 USCA 案件 20–11107 中查看最新的 PACER 没收裁决申请、针对 Dean 的地区法院案件 1:16-cr-00206-KD 以及巡回法院对 Jimenez 的裁决在 USCA 案例 11 18–1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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